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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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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查核報告不可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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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期交所固於查核報告一覽表第5頁查核情形㈥記載「調閱該公司可網路交易國外期貨之平台資料【附件B】,計有超級大三元、期靈王、期權王、Itradex、API、go神期、隨身營業員IOS版本、隨身營業員Android版本及Ktrader共9個平台,其中只有Itradex、API、go神期、隨身營業員IOS版本及Ktrader共4種平台可接受負值委託交易,並非全部平台皆可接受負數委託交易,另該公司表示張君(即上訴人)109年4月20日國外期貨交易QM之平台為隨身營業員IOS版本網際網路下單系統,該系統可接受負數委託交易,經檢視張君委託資料(如前述)亦有負數下單委託成功,與該公司所述相符」(見原審卷第391頁),然期交所認定「隨身營業員ios版本APP」可以接受負數委託交易,且上訴人有以負數下單委託成功,係依據被上訴人所述及被上訴人提供之資料,並未實際勘驗「隨身營業員ios版本APP」是否真可接受負數委託交易,則期交所此部分之認定顯失諸片面,實無從憑此而認「隨身營業員ios版本APP」可接受負數委託交易。況經原審勘驗結果,「隨身營業員ios版本APP」於109年6月22日,其數字鍵盤尚無負號可供鍵入負數,價格欄旁的「-」鍵,僅能遞減價格,最後在價格欄只能出現單一「-」的符號,根本無法設定負值來委託交易,是上訴人陳稱當時是以4.425、7、8.925之正值委託下單(見本院卷第272頁),應堪採信,則被上訴人提出之負值平倉委託紀錄及其憑證中心管理系統顯示上訴人於109年4月21日2時16分、19分、27分,以-4.425、-7、-8.925下單委託成功(見原審卷第33、255、256、257頁),顯然有誤,不足採信。再者,上訴人於109年4月21日凌晨2時20分許致電被上訴人之人工交易所,在開頭幾句話後即向被上訴人員工曾玉妍表示「你看我現在賺錢的,為什麼出不掉」(見原審卷第34頁),倘上訴人於致電前曾以-4.425、-7委託下單,應明確認知系爭期貨已跌至負數,以上訴人持有系爭期貨10口之交易均價1.175,當不致還向曾玉妍表示其是「賺錢的」,更徵上訴人係以正值下單委託交易,因錯誤認知才有此對話產生。從而,被上訴人以前開錯誤資料提供予期交所,致期交所在查核報告一覽表記載「隨身營業員ios版本APP」可以接受負數委託交易,且上訴人有以負數下單委託成功等節,並不足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⒋被上訴人於本院復提出上訴人委託下單之電腦LOG紀錄(見本院卷一第253頁),其上雖記載在凌晨2時16分、19分、27分、34分,上訴人各以-4.425、-7、-8.925、-37.175下單委託交易,惟為上訴人所否認,並稱其係以4.425、7、8.925之正值委託下單,且其從未在2時34分收盤後還下單委託等語。查該電腦LOG紀錄及前述負值平倉委託紀錄及其憑證中心管理系統等資料為被上訴人自行製作之私文書,雙方既對該私文書之實質真正有爭執,自應由被上訴人提出相關資料以實其說,惟被上訴人無法提出其向CME下單之紀錄以供核對(見本院卷一第237頁),且曾於本院前審自承:「所詢期貨後檯洗價系統在帳務系統數字,無法正常顯示(顯示為正值),僅造成風險指標、未平倉損益錯誤,買賣報告書係正常顯示,業已於109年4月21日收盤後將正值改正為負值,並將報告寄給上訴人」(見前審卷二第190頁),足見被上訴人可自行更改後台系統正負值,參以上訴人實無從以「隨身營業員ios版本APP」進行負數委託交易,業如前述,是上開電腦LOG紀錄與負值平倉委託紀錄及其憑證中心管理系統等資料所戴之負值交易,顯與事實不符,要難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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