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1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風險預告書的免責條款有沒有用?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8-12 15:33: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797 號民事判決


至被上訴人雖猶辯稱:系爭契約之風險預告書(陸)第4條、第6條已預告電子方式下單之風險,風險預告書(柒)第1至3條則言明伊不擔保電子式下單資訊之正確性、即時性或完整性,故上訴人應自行承擔系爭交易系統無法顯示負值及進行負值交易之風險云云。然觀被上訴人係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怠於更新、調整系爭交易系統,致無法以負值正確顯示價格並供上訴人下單,此與風險預告書(陸)第4條、第6條所列電子方式下單之風險,均係因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所致之電子傳輸阻礙、干擾不同,復非因不可抗力或被上訴人及相關資訊服務業者難以合理控制之其他原因所致之資訊錯誤,自亦無從依風險預告書(柒)第1至3條約定免責。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3:48 , Processed in 0.01822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