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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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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基於刑法謙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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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7-26 20:55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1033%2c20200507%2c1

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掙扎抗拒警員奪刀及拒絕送醫,主觀上係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且以警員為攻擊目標而施以暴力;或係出於傷害之故意,而以腳往警員張逸方向踢,導致警員張逸受有傷害;而被告撥打警方110 專線報案,然未思及己身精神狀況,亦未顧及警員已受理其報案,且憂心被告持刀自殘,竟不服警員勸說放下刀具之要求,而與警員發生奪刀拉扯之衝突,因而衍生本案紛爭,被告所為已有不當,應予譴責,其應深加檢討並引以為惕,然基於刑法謙抑思想,及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上開行為尚不該當妨害公務及傷害罪之構成要件,因此,本院自應諭知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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