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76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刑法第41條得易服社會勞動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7-6 16:25: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經員警到場處理將被害人送醫,非但直接造成被害人身體健康之損害,亦對被害人之心理造成陰影;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併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無前案紀錄之素行、自稱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以及被告有意願賠償新臺幣(下同)50,000元,惟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請求之賠償金額為500,000元,致雙方無法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又因刑法第227條之傷害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而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應依上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加重其刑,因係分則加重之性質,其法定刑有期徒刑部分加重之結果,即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亦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規定,宣告刑依同條第3 項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本院認為原審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已就刑法第57條規定與科刑相關事項在適法範圍內加以裁量,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或顯然失當、濫用權限之情形,自不得認其量刑有何不當。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19:32 , Processed in 0.01936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