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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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之真正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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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5-28 13:5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507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主張本件被上訴人已高齡90餘歲,且自民國110年間起即發生失智情形,其並無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能力等語;然查,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主張被上訴人確有提起本件訴訟之意思表示及訴訟行為能力乙節,業據其提出與被上訴人間之對話錄影光碟及譯文為憑(見原審卷第309至313頁),而上訴人對於該錄影及譯文內容之真正不爭執(見原審卷第342頁),觀諸上開譯文內容,被上訴人對於其訴訟代理人之提問均能對應回答及表述意思,得以辨識利害得失;又證人即被上訴人之孫○○○於112年2月10日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被上訴人意識清楚,伊在照顧被上訴人那段期間意識清楚,他請上訴人和伊將房子賣掉,他到現在意識都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264頁);而被上訴人並未經禁治產、監護或輔助宣告,亦為兩造所一致是認(見本院卷第164頁),堪認本件被上訴人有訴訟能力,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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