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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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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的書面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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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27 18:47 編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跟護抗字第1號



相對人主張抗告人自112年6月初至112年12月7日止,對其有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使其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跟蹤騷擾行為,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於112年12月9日核發書面告誡(下稱系爭書面告誡),載明禁止對相對人為跟騷法第3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並於注意事項第1點記載:「行為人收受書面告誡後二年內,若對被害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等內容,且經抗告人於同日簽收,有調查筆錄、高雄市政府苓雅分局書面告誡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3至15頁、第37頁),則抗告人於收受系爭書面告誡後,應已明知被禁止再對相對人為告誡事項所載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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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2-27 18:47:13 | 只看該作者
抗告人固於系爭書面告誡核發後,傳送系爭訊息予相對人,然觀諸該訊息及同時傳送訊息之內容乃為:「在看白日夢冒險王的時候,想到你這個人,也許我真的做了一場白日夢,任由你這樣羞辱我,利用我,也許你會因此去申請保護令,但我覺得非常悲傷。我很抱歉,愛上了你。如果知道你如此厭憎我,我會早早消失的,都怪我,不懂得聽你的弦外之音。」等語,嗣後再傳送「我們一定得從此成為敵人嗎?」,其只是對於相對人請求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為情緒上之抒發,佐以其當下已表達如早即知悉相對人厭憎自己,會早日消失,其後又對於傳送前述訊息表達歉意,其顯無顯露出不尊重相對人反對的意願,或對相對人的想法採取漠視而無所謂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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