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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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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是否知悉有優先承租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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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27 00:0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116 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均不爭執上訴人於110年12月29日與被上訴人簽立系爭協議前,已經由被上訴人提供原租約而知悉上佳公司依原租約就系爭協議之租賃標的物有優先承租權之約定,且據上訴人於原審陳述:(上訴人係何時、如何得知上佳公司就系爭協議標的有優先承租權?在二造簽系爭協議之前還是之後?)在接洽之後,大約110年9、10月間知道,因被上訴人有提供被上訴人與上佳公司的租約,在兩造簽立系爭協議之前就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181頁不爭執事項⒋⒌),再佐之證人即負責為上訴人與王鴻泰接洽之吳睿億到庭結證:王鴻泰於000年0月間即將前契約提供予上訴人,兩造簽訂系爭協議書前,上訴人有要求被上訴人應發函予上佳公司,處理上佳公司之優先承租權問題,上訴人為縮短接收加油站之時程,除建議被上訴人購買上佳公司外,並提供租賃契約書,請被上訴人以該租約內容為上佳公司續租之條件,向上佳公司確認是否要續租等情(見原審卷第355-357頁),足見上訴人確於兩造簽訂系爭協議書前,早已因被上訴人提供前契約而知悉上佳公司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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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2-26 22:44:57 | 只看該作者
又據證人即上佳公司負責人林妍榛於原審證稱:原租約租賃限期屆滿前,被上訴人表示要將租金調高至每月35萬元,且須提供價值2000萬元之不動產供抵押,因被上訴人不想與伊公司續租,且伊無價值2000萬元之不動產可供抵押,所以打算放棄優先承租權,但伊與中油公司之合約尚有5年,乃先與被上訴人簽訂經營許可執照讓渡協議書(即原卷第207-209頁),然因優先承租權是伊無法接受相同承租條件時才放棄,所以伊有向王鴻泰表示要讓伊看新承租人之租約,讓伊知道新承租人之承租條件為何,伊並未表明不續租。又伊將上情告知中油公司並請中油公司協助後,中油公司去找王鴻泰瞭解上訴人之承租條件後,伊乃決定續租,並於111年1月10日與王鴻泰、王璿斌簽訂續約協議書(即原審卷第147頁)等情(見原審卷第349-353頁),可知被上訴人確有意將系爭加油站出租予上訴人,並依上訴人提供之續租條件通知上佳公司,且上佳公司於知悉兩造如系爭協議書所載之租賃條件後,同意該承租條件而於原租約租賃期限屆滿前,行使與被上訴人約定之優先承租權,被上訴人始未能依系爭協議書履行點交出租系爭加油站予上訴人,兩造就此結果,顯非無法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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