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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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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 16:41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_AD.aspx

被上訴人間系爭債權及物權行為,均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自始無效,李俊昌本得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邱辰勇塗銷系爭移轉登記。惟李俊昌抗辯109年契約並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顯無可能對邱辰勇行使物上請求權,有怠於行使權利情況,而上訴人與李俊昌間之107年契約既已合法解除,其主張代位李俊昌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邱辰勇塗銷系爭移轉登記,再依同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李俊昌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上訴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請求李俊昌移轉登記系爭房地與上訴人既有理由,其另依同法第256條第1款、第767條第1項請求移轉所有權部分,均無須再予審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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