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5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恐嚇危安罪的範圍包括家屬及轉知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2-3 16:20: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我國刑法第305條雖無仿如日本刑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以對親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加害之事脅迫人者」亦構成恐嚇罪之明文,但自立法理由末句以「原案規定以對本人或本人之親屬為限,未能包舉,故本案刪去原案加害其親屬相脅迫句」,其立法意旨就受恐嚇者之範圍,除受恫嚇內容之本人外應有兼及本人之親屬之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又告訴人丁○○之夫已辭世,告訴人丁○○只剩下兒子與媳婦之親人,經告訴人丁○○於偵訊時供述明確(見偵字卷第50頁),是倘以告訴人丁○○兒子媳婦生命之事對其相脅,心理畏怖與其本身受脅迫情形相當,應屬本罪保護範圍,被告對告訴人丁○○恫稱將加害其子及告訴人戊○○之生命、身體,仍為對告訴人丁○○之恐嚇犯行。
(二)又恐嚇,不以直接對於被害人為限,故意透過第三人轉述予被害人知悉之方式,將惡害間接通知於被害人,於第三人轉告被害人時,亦應成立本罪。故被告縱係對告訴人丁○○出言恐嚇將加害告訴人戊○○之生命、身體,然既經告訴人丁○○轉述予告訴人戊○○聽聞,然既經告訴人丁○○轉述予告訴人戊○○聽聞,亦構成對告訴人戊○○之恐嚇犯行。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1:56 , Processed in 0.01927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