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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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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間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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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16 19:01: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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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109 上 70


再查,一般不動產交易之金額不小,買賣雙方莫不謹慎訂約,特別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價金交付之時點、方式等詳加約定,甚至委由代書見證辦理,以保障雙方能確實履行契約。然揆諸被上訴人2人就系爭土地所簽立之系爭買賣契約書(見原審卷第123頁至第126頁)甚為草率,非但未具簽約日期,且其價額及付款表欄內第一期簽約款、第二期備證款、第三期完稅款、第四期尾款等付款日期及金額均空白未填載,僅於旁側空白處,未經雙方簽章確認,僅手寫「依特別約定可過戶買方名義時,買方再支付款項」等語(不爭執事項㈧),與一般買賣要先付第一期簽約金、第二期備證款、及尾款不同,足見被上訴人2人就買賣價金如何交付之時點、方式顯然有所輕忽,則其等是否對價金有真意之合意顯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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