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43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同一事件及一事不再理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0-22 19:31: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112台上1841

查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係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陳啟洲於前案本於買賣契約,請求許蒼林2人於伊給付2億9,000萬元扣除代許蒼林2人清償臺灣土地銀行借款餘額之同時,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2及系爭479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塗銷,移轉登記、交付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2及系爭479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經新北地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50號判決其勝訴確定。陳錡玉色4人提起本件訴訟,關於系爭增建物部分,係主張許蒼林2人於前案判決確定後,僅交付系爭479建號建物,拒絕交付系爭增建物,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及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請求許蒼林2人遷讓返還系爭1樓增建物,二者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均不相同,自非屬同一事件。原審見未及此,遽謂陳錡玉色4人係重複起訴,違背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爰為陳錡玉色4人不利之判決,已有可議。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06:12 , Processed in 0.02515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