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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位攻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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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17 18:34: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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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17 18:5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60 號民事判決

此外,鄭亦娟復未能舉證證明鄭振丁有如何將000地號土地贈與鄭亦娟之意思表示,自難為其有利之認定。又鄭國興先位攻防方法為主張單純通謀虛偽,備位攻防方法始主張有隱藏借名之真意(見本院卷第184頁),而鄭亦娟既不爭執其與鄭振丁並無買賣之真意,復未主張係隱藏借名之真意,自無再論是否有隱藏借名真意之必要,遑論鄭振丁係以第一、二次假買賣之方式,先將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李德煌,再由李德煌移轉登記予鄭亦娟,亦與通常借名契約係借名人與出名人間成立意思表示之情形不同,如係為借名目的,當無輾轉經由李德煌名下再移轉給鄭亦娟之必要,鄭國興主張鄭振丁與鄭亦娟間係單純未隱藏真意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堪可採信。從而,鄭國興主張鄭振丁以第一、二次假買賣方式,將000地號土地輾轉移轉登記至鄭亦娟名下,因鄭振丁與鄭亦娟間並無買賣關係存在,則不論是鄭振丁與鄭亦娟間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或移轉登記之物權意思表示均屬無效等語,即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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