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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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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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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8 10:28: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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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8 10:29 編輯

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以免責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相對人如主張聲請人有該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行為,自應就聲請人合於上開要件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雖曾於108年間各有1次出入境情形,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可稽(本院卷第275頁),然尚難憑此認定其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又聲請人已提出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第一銀行存摺內頁、108年12月至111年9月薪資單等件,尚難認有故意隱匿財產、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情形,是本件與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4、8款規定不免責事由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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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8 10:29:4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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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 23:03:47 | 只看該作者
參消債條例第134條修正理由,第2款所定不免責事由,須以債務人故意為該款所列行為,侵害債權人之權益為要件,爰修正該款,增列債權人受有損害,為該款不予免責之客觀要件。又為求明確,明定債務人主觀上須故意為之,法院始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同條第4款所定不免責事由在避免債務人於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揮霍、投機,並隨即聲請清算,使債權人無端受害。而為免過苛,法院依本款為不免責裁定,應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是否已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為判斷,即為已足。又債務人違反同條第8款所列法定真實陳述、提出、答覆、說明、移交、生活儉樸、住居限制及協力調查等義務,必須造成債權人受有損害,或對於程序順利進行發生重大影響,法院始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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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 23:07:08 | 只看該作者
(二)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1、按債務人故意於財產狀況、收入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違反本條例第9條第2項到場義務、第41條出席及答覆義務、第81條第1項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義務、第82條第1項報告義務、第89條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第101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第102條第1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第103條第1項答覆義務、第136條第2項協力調查義務等,勢必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為使債務人盡其法定義務,俾清算程序順利進行,亦不宜使債務人免責,此觀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立法理由甚明。債務人違反第8款所列法定真實陳述、提出、答覆、說明、移交、生活儉樸、住居限制及協力調查等義務,必須造成債權人受有損害,或對於程序順利進行發生重大影響,法院始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修正理由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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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 23:21:1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 23:22 編輯

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請求本院調查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以確認其是否奢侈浪費或隱匿財產而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應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自106年8月1日起至111年1月9日止並無入出境資料,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上開主張應不可採。另債權人華南銀行主張本院因聲請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依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故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規定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情事等語。惟按債務人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係指債務人有故意違反消債條例第9條第2項到場義務、第41條出席及答覆義務、第81條第1項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義務、第82條第1項報告義務、第89條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第101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第102條第1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第103條第1項答覆義務、第136條第2項協力調查義務等之行為,此觀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之立法理由即明,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意見可資參照。而查,聲請人雖於更生程序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109年3月19日函請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109年10月29日電話詢問,卻遲未提出,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後並經終止清算程序等情,如前所述,然聲請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依其主張係因景氣影響而無餘額得以提出更生方案,並非故意違反消債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且僅能認有影響更生程序之進行,尚難認有違反法定義務致重大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自與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規定「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要件不符,是債權人華南銀行上開主張容有誤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185 號民事判決  (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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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 23:31:3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 23:36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下同,莊)


債權人滙豐銀行則請求本院調查聲請人有無投資投機性商品暨往來券商之股票交易明細,以確認其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應不免責情事;另良京公司請求函詢聲請人有無以自己或其母親名義投資任何基金,而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8款應不免責情事。查聲請人自101年起無購買股票紀錄,亦查無其以自己或母親之名義購買基金紀錄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明確,且有其提出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附卷可參,故滙豐銀行、良京公司上開主張要無足採。是難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8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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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 23:32:57 | 只看該作者
又債權人良京公司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聲請人有無以自己為要保人、嗣後變更要保人、或質借未償還之商業保險保單等隱匿財產行為,該當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8款應不免責事由。經查,聲請人並無有效之人壽保險單,曾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於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45號卷可稽。另本院依債權人良京公司聲請,發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聲請人有無上開情事,除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函覆聲請人於其公司之保險契約均已失效或解約,且無變更要保人之紀錄等語,有新光人壽保險公司110年8月18日新壽法務字第1100001499號函附卷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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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 23:41:3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 23:47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97%2c20221027%2c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185%2c20220304%2c1


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始列入清算財團;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之應不免責事由,須以債務人故意為該款所列行為,侵害債權人之權益為要件,為消債條例第98條第1項第1款、第134條第2、8款所明定,而良京公司就聲請人以其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單質借15萬6,500元係故意為之並未舉證。再者,全球人壽保險公司就本院詢問聲請人之解約金是否因曾被質借而減損價值,函覆聲請人無保單借款紀錄等語,有該公司111年9月21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10921016號函在卷可稽。另本院依債權人良京公司聲請,發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聲請人有無以自己為要保人、嗣後變更要保人、或質借未償還之商業保險保單等行為,除上開3保險公司外,其餘人壽保險公司均回覆查無聲請人之投保資料等語,此有第三人保誠人壽保險公司、遠雄人壽保險公司、臺銀人壽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宏泰人壽保險公司、合作金庫人壽保險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公司、安聯人壽保險公司、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公司、台新人壽保險公司、第一金人壽保險公司、元大人壽保險公司、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富邦人壽保險公司函覆在卷可憑,故債權人良京公司上開主張要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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