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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4-6 19: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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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院系爭執行事件,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10
3年度司執字第135368號執行事件囑託執行,就其中囑託執
行債務人游宗裕於再審原告公司之系爭股份(1,864,000股
)部分,系爭執行事件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準用第115條
第1項規定,以再審原告公司為第三人,於104年6月29日以
新北院清104司執助辰字第2224號執行命令(扣押命令),
就債務人游宗裕在再審原告公司之股份(股權)於執行債權
1,100萬元及自10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
利息及執行費88,000元範圍內,禁止債務人游宗裕就該股份
(股權)為移轉或其他處分,並禁止再審原告公司就債務人
游宗裕上開股份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再審原告公司於104年7
月3日收受該執行命令後,於104年7月6日具狀聲明異議以:
游宗裕系爭股份已經另案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助辰字第359號
執行命令扣押,已無餘額等語。又查,本院104年度司執全
助辰字第35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為北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
220號執行事件囑託執行,該事件亦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
準用第115條第1項規定,以再審原告公司為第三人,於104
年6月25日以新北院清104司執全助辰字第359號執行命令(
扣押命令),就債務人游宗裕在再審原告公司之股份(股票
),於假扣押債權2,000萬元及執行費16,000元範圍內,禁
止債務人游宗裕就該股份(股票)為移轉或其他處分,並禁
止再審原告公司就債務人游宗裕上開股份為移轉或其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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