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139|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二個消費借貸關係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1-21 07:54: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21 08:1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452 號民事判決



綜上,堪認上訴人係實際負責亞笙公司之經營及業務執行者
   ,上訴人在葉雅莉通知亞笙公司應繳之利息金額後,交付現
  金予葉雅莉或滙款至被上訴人兆豐銀行帳戶,均係代表亞笙
  公司支付系爭貸款之利息予被上訴人,並非代被上訴人清償
  兆豐銀行之利息債務,無為被上訴人管理事務之意思,被上
  訴人基於與亞笙公司之消費借貸契約,受領系爭利息,非無
  法律上之原因。從而,上訴人依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法律關
  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利息,即屬無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2-1-21 08:11:06 | 只看該作者
兩造均不爭執被上訴人向兆豐銀行借貸系爭款項,借貸予亞笙公司使用,亦即系爭貸款,在被上訴人與兆豐銀行,被上訴人與亞笙公司間各自成立一消費借貸關係。而被上訴人與亞笙公司分屬不同之法人格,故不論被上訴人係亞笙公司之母公司,抑或僅具一般之投資關係,既然亞笙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對於系爭貸款存在消費借貸關係,亞笙公司有無支付系爭貸款利息之義務及利息金額,端視亞笙公司與被上訴人之約定。

(甲公司代表乙公司向銀行借錢,由乙公司支付本息給銀行)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8:03 , Processed in 0.01994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