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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樓主 |
發表於 2021-11-14 1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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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雖記載:系爭不動產於108年4月間之合理市場易價格為3,577萬7,780元,因地下室牆壁設置有臺電電表、地面放置大樓備用發電機,雖產權面積未變動,但因使用受限,將導致其市場交易價格發生減損,系爭地下室由隔間牆區分成兩部分且不相通,部分面積由1樓內梯相通,另一部分面積係由大樓樓梯間進入,設有獨立鐵門,地面放置大樓備用發電機,牆壁設置電表,並以此為通道進入臺電配電室,供大樓全體住戶使用,管理者為大樓管理委員會;依謄本所載,系爭地下室登記於附屬建物,其用途為防空避難室,現況係與1樓店面以內梯相通,得作儲藏室或倉庫等空間使用,將系爭地下室視為專有部分進行評估,因系爭地下室牆壁設置有臺電電表、地面放置大樓備用發電機致生市場交易價格減損之具體金額為72萬5,120元等情,有社團法人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輪值案件出件通知書、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參,僅得認原告因受大樓其他住戶請求而自行決定回復系爭隔間牆後,產生系爭地下室之價值減損,然此究與被告不履行民法第349條規定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有別,尚無從徒憑上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遽認被告所交付之系爭不動產確有權利瑕疵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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