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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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私文書有形式之證據力,非得當然推認其內容皆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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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9-19 09:08: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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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19 09:09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323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縱屬真正,亦僅有形式之證據力;
    至其實質證據力之有無,即其內容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之事實
    ,且屬可信者,則須由提出人證明為真正,方得採為認定事
    實之基礎。查上訴人否認86年合約之真正,原審雖認其上簡
    羅玉鳳之印文,經鑑定與76年協議相同,而認為真正。惟印
    文真正,僅能推定該私文書有形式之證據力,非得當然推認
    其內容皆為真實。上訴人除於原審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
    ,就86年合約之簡羅玉鳳印文相符一節,改稱無意見(原審
    卷二117 頁)外,對於該合約之實質真正,始終有所爭執(
    原審卷一338、465、466頁,卷二117頁),依上說明,自應
    由被上訴人就86年合約之內容為真實,負證明之責任。乃原
    審未命被上訴人就86年合約內容之實質真正為舉證,逕以其
    形式真正即推認其實質內容亦真正,進而認定76年協議係三
    方虛偽製作,而未於判決中敘明其認定86年合約有實質證據
    力之依據,自有悖於證據法則,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㈢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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