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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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理念與契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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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11 07:48: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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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11 08:0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更一字第 96 號民事判決


顯見施工現場地下管路之現況應甚為複雜,導致上訴人回填之CLSM數量遠逾合約數量,此項風險之發生及變動之範圍,顯非客觀情事之常態發展,已逾兩造訂約時所認知之基礎或環境,致上訴人顯難有預見之可能,本諸誠信原則所具有規整契約效果之機能,自應許上訴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調整契約之效果,而不受原定契約條款之拘束,始符情事變更原則所蘊涵之公平理念及契約正義,則上訴人就超出合約數量之7525立方米,同意扣 除5%之誤差容許值,僅就5907立方米CLSM請求被上訴人增加給付(見本院卷一第327頁),自有理由。至被上訴人抗辯依工程實務,工程契約範本之風險分擔為10%乙節,既未經兩造在第一工程契約中明文約定,即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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