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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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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理由之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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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 15:24: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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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17 18:28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票據債務人抗辯之票據原因關係或指無票據原因關係存在,經
  執票人否認並舉其他原因關係為主張(即票據債務人與執票人
  對於票據原因關係種類為主張抗辯相異),自應由票據債務人
  對其主張之原因關係真正負舉證責任。此時,執票人否認而另
  主張其他票據原因關係或無票據原因關係,當僅屬附理由之否
  認,尚無令執票人就其抗辯之其他原因關係是否真實負舉證責
  任之必要(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66 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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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17 18:28:1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17 18:5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60 號民事判決  (下同)

鄭振丁以第一、二次假買賣方式,將000地號土地輾轉移轉登記予鄭亦娟,均為民法第87條第1項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由鄭亦娟舉證證明其與鄭振丁間另有同條第2項隱藏贈與000地號土地之真意存在,鄭國興抗辯:縱認鄭亦娟與鄭振丁間有真意隱藏亦為借名云云,核屬「附理由之否認」,自不生舉證責任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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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17 18:53:12 | 只看該作者
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此觀民法第87條規定即明。又當事人就其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是主張隱藏有他項法律行為之人,自應就此利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如為通謀虛偽行為之人主張通謀隱藏之法律上原因為贈與,經第三人否認,該以贈與為真意隱藏之抗辯,自應由為主張之人負舉證責任,縱使第三人否認上開真意隱藏關係為贈與,而另主張真意應為借名,亦僅屬附理由之否認,仍毋庸就借名之隱藏真意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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