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3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日盛期貨都贏了繼續從184/185來告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10 22:36: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0 22:3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160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協助黃紳庭規避伊之追償,竟與黃紳庭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黃紳庭所有之系爭房地設定高額抵押權並多次移轉所有權,造成伊無法對該財產取償,被上訴人之行為已屬故意不法侵害伊之債權,並屬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伊,致伊受有2034萬5391元損害賠償債權不能受償之損害,應連帶如數賠償等語。惟上訴人雖因代墊陳宣寰超額損失致受有支出2034萬5391元之損害,然其亦因此而對陳宣寰及黃紳庭取得同額之債權,此經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56號判決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考(見本院卷第541至560頁),足徵其財產總額並未因此減少。況其已就所指稱被上訴人與黃紳庭間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對於系爭房地所為設定高額抵押權並多次移轉所有權之行為,訴請法院判決確認該移轉之物權行為無效,並命塗銷該移轉登記,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原審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0號判決勝訴在案,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見原審㈢卷第178至214頁、第246至265 頁),可見系爭房地所有權並未移轉,仍屬黃紳庭所有。則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一旦經判決確定應予塗銷,即回復登記為黃紳庭所有,上訴人即得本於債權人地位,就該房地執行取償,且其陳明該房地殘值足抵償其債權(見本院卷第439頁),則其逕謂無法自該房地受償,受有債權不能實現之損害,尚非可採。充其量只能認其受有債權延後實現之損害而已。然其自陳在本件主張之損害特定為債權不能實現之損害(見本院卷第563至564頁),則其是否受有債權延後實現之損害,即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亦不生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適用之問題。此外,上訴人未證明受有債權不能實現之損害,揆諸首揭說明,其逕請被上訴人賠償損害,自屬無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0:21 , Processed in 0.01877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