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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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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 買賣及委任混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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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 11:06: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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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1 11:09 編輯

技術文件捌份(如下表)含電子檔,簽約金(含全案輔    導金)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整(N TD $2,000,000 元整)。簽    約時甲方現金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整,餘款開立支票新台幣    壹佰伍拾萬元整,日期為102 年12月31日。乙方需開立同額    本票予甲方。』、「2 、合作契約標的設計為得標價總金額    的百分之六(6%)設計費。此設計費於甲方得標簽約後,每    次分批交貨驗收合格獲得該分批款項後,亦即甲方必須於貨    款進入甲方帳戶後,三日內(不含假日)現金給付乙方。如    有逾期,以違約論。」(見本院卷一第10頁背面、第11頁)    。以上開系爭契約第1 條「由乙方賣予甲方相關技術文件並    約定合作設計事宜」之文字觀之,顯已有買賣契約之「賣予    」用語,且該句話之受詞為「相關技術文件」,故解釋兩造    締約之真意,應認出售標的為系爭文件及光碟。又由系爭契    約第1 條「1 、技術文件捌份(如下表)含電子檔,簽約金    (含全案輔導金)」及「2 、合作契約標的設計為得標價總    金額的百分之六(6 %)設計費」之文字記載觀之,系爭契    約記載之履行標的實分為出售系爭文件及光碟、輔導簽約及    合作契約標的設計費三部分,其中輔導簽約及設計費之部分    ,即由原告處理與中科院簽約所需之文件、技術及將來得標    後之設計事宜,故本件委託買賣合約性質堪認係屬買賣及委    任之混合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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