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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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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契約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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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043 號民事判決


按加盟契約在我國民法現行條文中並無明文,乃屬無名契約
    ,性質上屬於多種類型結合契約,而參諸公平交易委員會對
    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加盟處理原則)
    第2 點之規定,所謂加盟業主,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
    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
    店支付對價之事業;所謂加盟店,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使
    用加盟業主提供之商標或經營技術等,並接受加盟業主協助
    或指導,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所謂加盟經營
    關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
    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
    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
    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所謂支付一定
    對價,指加盟店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
    其指定之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
    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相關費用。查兩造於107 年3
    月12日簽訂「瀚克寶寶三重區門市」加盟合約書,其中第1
    條約定:「乙方加盟甲方事業之經營型態,係以銷售甲方商
    品為主之模式。甲方同意在乙方確遵本合約所定一切條款下
    ,授權乙方使用甲方「瀚克寶寶」之商標、企業識別系統(
    C . I .S)及其他表示營業象徵有關之著作物、圖案、標識
    、標籤等(註冊商標第0000000 號、註冊商標第00000000號
    、註冊商標第00000000號),以經營三重加盟店,甲乙雙方
    可共享瀚克寶寶品牌、新品研發之使用,並共同維護瀚克寶
    寶品牌形象。」、第2 條約定:「為維護加盟企業形象之一
    致性及商譽,並提供消費者一貫之服務品質,乙方同意委由
    甲方代為辦理營業場址外觀、內部陳設之設計施工,及採購
    訂製門市銷售作業所需之設備、物料及耗材。」、第10條約
    定:「本合約自簽立時生效,有效期間為七年(民國107 年
    2 月1 日起至民國114 年1 月31日止)…」等內容,足見兩
    造所成立之系爭加盟契約兼具有委任、智慧財產權授權及承
    攬契約之性質,且合約有效期間為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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