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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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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與其他財產歸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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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2-25 21:26: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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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關係消滅      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      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然      民法1030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非      強制規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妻間就婚後財產扣除      婚姻中負債之剩餘財產如何分配,當可另為特約,確認剩      餘財產之歸屬,或約定是否行使、是否拋棄剩餘財產差額      之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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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2-25 21:27:00 | 只看該作者
二、雙方同意在上述所協議內
      容之外的財產及債務,各自名下之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
      名下之債務各自理直,與對方無關,且雙方同意拋棄對對
      方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權。
…」,此有該離婚協議書影本
      在卷可查,可知兩造之離婚協議書上,已載明雙方互相拋
      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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