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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怎麼看期交所2750號函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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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20 15:0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陳宣寰又抗辯:受託契約第12條關於強制平倉約定,係被
      上訴人片面以附合契約加重其責任,有顯失公平情形,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融消保法)第7 條第1 項、第
      2 項、民法第247 條之1 規定,應屬無效云云。然期貨交
      易人經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或盤
      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後,遇下列情形,期貨商應開始執行代
      為沖銷作業:1.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期貨商規
      定之風險指標不得低於25% )。2.屆盤後保證金追繳之補
      繳時限仍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等語,有期交所106 年4
      月13日臺期結字第10603002750 號函可參(見原審卷第33
      1 頁至第33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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