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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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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以免責主義為原則!(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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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9-15 11:02: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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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9-19 09:06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依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
    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不免
    責之情事,即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
    實,提出相當之事證證明之。又本院依職權函詢全體普通債
    權人之結果,其等雖均具狀表明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惟
    債權人既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證明,且本院復查無聲
    請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 條所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
    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情事,則債權人所為
    前開主張,係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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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8-14 14:53:2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8-14 14:57 編輯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2c72%2c20200813%2c1


除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4、5、8款規定,業經認定如前外,本院復查無債務人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等行為,亦無於聲請清算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之行為,且無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之行為,亦無有違反同條例第9條第2項到場義務、第41條出席及答覆義務、第81條第1項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義務、第82條第1項報告義務、第101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第102條第1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第103條第1項答覆義務、第136條第2項協力調查義務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債務人有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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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9-19 10:44:2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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