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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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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扶養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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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8-25 15:13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至聲請人陳稱其離婚後,2 名未成年子
      女與父母居住於臺東,前配偶每月僅支付2 名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各1,500 元,共計3,000 元,其每月需支出之2 名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共計24,000元,本院衡以一般情形
      ,未成年人日常生活較為單純,其支出應較成年人為低,
      爰依108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之
      1.2 倍之7 成為標準計算,並扣除生母支付之扶養費用3,
      000 元,是核估聲請人對2 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以17,
      812元(計算式:12,388元×1.2 70%×2 -3,000元=
      17,812元)為適當,聲請人所陳報之金額逾上開金額部分
      ,應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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