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2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協商毀諾之不可歸責不限於不可預見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8-25 14:41: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8-25 15:14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蓋以債務清償方案係經當事人行使
    程序選擇權所為之債務清理契約,債務人應受該成立之協議
    所拘束。債務人既已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如認該協商方案
    履行有其他不適當情形,自仍應再循協商途徑謀求解決。又
    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不以債務人「不可預見」為必要
    ,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7 項但書規定情形,僅須於法院就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成立後始發生
    者為限,並與債務人於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債務人於協商
    時縱未詳加思考、正確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行可能有重大
    困難而仍冒然簽約成立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其履行顯有重
    大困難係可歸責於債務人(司法院98年第1 期民事業務研究
    會第24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
    組意見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8:25 , Processed in 0.01956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