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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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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債清的報酬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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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5-14 15:25: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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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為附條件案件,附條件原因為「債清案件有協商或調解之需要」。
第一階段酬金為新台幣捌仟元整(預付酬金五成為肆仟元整)。

條件成就情形為「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條件成就後,第二階段酬金為
12000元整。

★酬金由基金會支付,律師不得再向當事人請領其他費用。


扶助律師注意事項
1. 依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規定,扶助律師應於接案後二個月內辦理扶助案件
,並填妥預付酬金領款單正本及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送達分會(即本表單);逾期未回報者,分會應於扶
助律師完成回報前停止派案,但若有非因扶助律師因素而有暫緩開辦之情形,經回報分會後則不停止派案

2. 前揭所稱「辦理扶助案件」,係指實質開辦,下列依不同扶助種類區分實質開辦情形:
(1) 訴訟代理及辯護:遞送委任狀至繫屬機關,或遞出相關書狀。
(2) 消債事件:首次實質討論案情。
(3) 法律文件撰擬:首次實質討論案情。
(4) 調解或和解:首次實質討論案情,或遞出相關書狀。
(5) 研究型法律諮詢:首次實質討論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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