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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1 p 無權代理不得主張善意受讓(和無權處分不同)。110的主張不用無權代理人有故意過失。賠償金額為履行利益(買後再轉賣的差價),但不含廣告費 (高2-1-47) p 向別人要回錢可以用259或179。但179/184只能要回原價值,不能要回賣出利得(要用177ii要)。 p 代理權的授與是無損的中性行為 p 記得92及88條的主張。記得224很好用。224: 輔助人的注意義務程度依本人的注意義務程度 p 記得218-1的適用。 p 179不要亂用,沒有原因關係,沒有直接前手後手關係,都不要用,前一KT解約也不影響其他KT就一定無效。有債權讓與指示給付的情況下,前KT解除,都不影響後方行為的有效性。 p 連帶保證人還錢後可主張749、546i,176i p Kt責任c人不需要d人有歸責才可主張 p 買賣ad走的二條路: 權利def走 348-353-226-256-259,物之def走354-359-259 p PEL就是債權和無體財產權。如果是債權,可以用227請求。但77/19議說PEL也可以用184I前項處理 p 民法的無過失責任:231II,以及通常事變責任,有606到609,634、654 p 消保法7也不賠給PEL,而且消保法只有ER責任,不要用消保法告EE p 188的前提為KT關係以及執行職務(103/1114決,帆27)。KT關係看88/2618(?),客觀上被人使用,而為其服勞務而受其監督。執行職務有客觀說(外觀上N3觀之是屬執行職務(42/1224例),少數學者採內在關連說)。EE的內部分擔是100%,對EE的時效完成,對ER的時效亦不得主張(276ii) p 360(不需要OWE的要件)和227採自由競合,但495和227I採限制競合(96/8議) p 432的承租人的抽輕責任,且他要為433的人負責,而434是失火責任的減輕,此時對承租人以及其使用人的ad責任也降到重大過失(但承租人的使用人對出租人仍有184的ad責任,且就算是抽輕也要賠。路1-48) p Issue: 甲租給乙,乙租給niece,niece自殺,讓甲的房價下跌,甲找乙和niece的法代媽媽負責,請求權基礎為何?自殺有無違反善良風俗?乙要以433為她的niece依432負責?法代要負責是依187,但前提是niece有無違反184?房價下跌是絕對權受侵害,有無pel的討論餘地? p 押租金未同425發生法定債權移轉,押租金是要物kt p 95/16議,甲和乙有使用借貸關係,乙在其土地上蓋房子,乙其後將房子賣給丙,甲將土地賣給丁,丙可否對丁主張及425以及426-1的法律關係?丙對丁要注意有否違反148權利濫用。並有人主張可以類推適用425-1,創造一個法定lease (另有學者主張用426-1,再付租金,高3-61) p 426-2為物權化請求權,但土法34-1為債權請求權。請注意該法有排除819ii的適用。其中土34-1的多數決不適用設定m權(因為無償)、split,以及無償行為 p E349是說特定繼受人在無規約的情況下,且其符合善意無過失時,可主張不受拘束 p 幾個重要的準用條文: 767II,800-1,831,828第2項 p 幾個重要的連鎖條文:例如公同共同S權人主張拆屋還地,可用831準用828II準用821,再準用767II,再準用回去767I。如公同共有人請求分割土地,可用831準用830II,再準用824。又如共有S權人主張袋地通行權,可用831準用821,再準用800-1,再準用787到789。如數人共有一個物權,也是走831準用828再準用820 p 824-1第5項,原共有人取得其他分得實物的共有人的金錢補償,其法定抵押權居上原本M權人對該請求權人滿足824-2第2項但書所產生的權利質權(後來居上) p 公同共有的效果和分別共有幾乎相同,只有819II不同? p C人不一定要選擇拍D人的M權,可以直接拍其它M人的土地。只是C人在選擇拍D人的土地時,應就D人的拍賣物優先受償 p 甲將地設給乙,將A地設定地上權給丙,丙蓋B屋。乙對A地實行M權,可以除了S,並且就丙的B屋併拍,但拍賣價金無優先授償權 (877+866) p 877-1是將以前從權利用862i的規定將於另外規定,在RBM(lease/surfaceright-building-mortgage)中適用 p 876和838-1都創造了一個法定S權。876的判決在97/1723以及98/478決 p 824-2推定R權的例子在路1-118 p G向M人求償的條款是類推適用879III p 實行M權的費用在HLM中,但不在C人可受償的LIMIT中,注意861I及881-2II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p 103/1981決: 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不可能並存 p 494不限OWE,關於83/3265例,參考路1-144 p 出名人的處分為有權處分,借名人可向出名人請求NOIM p 在N3利益KT中,甲和乙為當事人,但債權人有甲以及丙,但請求的內容不同。如果乙將車交付給丙,則甲要解約,只能請求乙依259(6)金錢賠償。但在實務95/2610決認為解約後,甲可真接向丙要回車,學者不採,應採二二反還模式。 p 在可歸責於D的情況下,C人以舉輕以明重的法理,可以主張225II之代償請求權 p 在C人受領延遲,非因D的重大過失讓標的物消失,此時可解釋為可以OWE給C人,此時D人變成C人的位置,可主張225加上267,要求對方給付(買賣 OR 承纜)價金 p 104台上815號決 EF可補正,應先向D人說明請其補正,不可驟為解約 p 在242中,甲不能代位乙提出上S G2,也不能因丙對乙提出支付命令,而代其申請異議 p 244WD的法律行為及債權以及物權。244可以取代階梯訴訟。可以一次主張244加上242和767 p 354是DEF之DW,如果C人知悉,可提前主張之。 p 依77年7議,只有360及364有264可主張,但89/1085以及88/149主張有354主亦可主張264 p 365的時效規定會不會影響買受人對227以及259的主張,實務採自由競合,學說則採互動競合? p 495ii原則要可owe,c人才可行使解約,但495ii依83/3265例則不限可owe,只要在建物上有重大def,仍可解約。495i的結果損害不可227ii,227ii的請求權時效如果是人身的,走197的2/10yr,如果走所有權受損害,則走125的一般時效15yr p 507定作人的配合義務落入主給付義務群,是真正義務,違反者d人可以解約(104年判決,路1-46) p 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的區別: 大包幫小包賠第三人,小包主張是177i而非176 p 103/139決:共有人主張179和184(對外關係?),應全體一起訴,是固必s p 丙兼物保人保,學說將之人保當成另一物保看待,但g3(?)實務則將人保物保先二分,此時對丙較為不利(群團方式,12-4-68)。同頁有言,保證人先還錢,向其他人求償是類推適用879 iii p 自始權利def才論348,後來才有的def走360或359(?) p 102/1404擴大96/8的解釋,發現期間經過了499/500的規定後,也不能主張495/22。超過發現期間(500)不能主張495時,亦不能主張227 p 誠信原則而來的附隨義務或從給付義務的違反效果是227 (路1-47,98/222決) p 民法567II居間的據實調查說明義務,構成227,在不能補正下,走226-256 p 甲依591請乙保管,乙贈予丙(BF),依801-948保護,但甲可類推183,向丙請求,畢竟丙無償取得。 p 代理人為未成年時,如為無權代理,相對人之110 AD權要受目的性限縮 (3-48) p 受動產占有保護動產持有人其物受侵害也可主張184 (962、960,高5-42) p 如果第三人侵入現無人居住之住宅失火燒及鄰屋,不算構成191 (102/2238決) p 除非全體住戶同意,否則和建商約定的默示分管kt不能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訂規約而失其效力(102/1279決,高103-1-52) p 77/7議: 買賣kt中,訂約前即存在的def,只能依359、360賠,不依227。 p 191-1 iv的主張用216去決定範圍,其受損失可以包括因損害所產生對n3的違約金(12346) p 在184第一項前段,商品自傷不賠,但可走契約用354-360來賠 p 消保法的商品責任不含pel (路1-141)(12347) p 有def,催告repair而不為,可用254解約 p 中間順位m權人實行873-1 im後,前順位m權人不變(不塗銷),後順位m權人塗銷,後順位之m權人轉為權利質權,對m人之清算金額(873-1)有權利質權可行使 (12-3-49)。清算金額=物之價值-前二順位人債權-其他費用。 p 100/533決: 不履行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在g會不同處理(12352) p 用詐術是侵害bank表意自由向銀行辦冒名卡,屬於184第一項前段,少數說是後段(12-4-65) p 263終止未準用259 (享12) p 借名人(出資者)的房子登記在出名人下,出名人以其所有權和惡意c人成立債權及該屋之m權,借名人可以主張767塗銷m權登記(14享16) p 881-2採債券最高限額說 (享44),債權本身額度如果超過HLM,則其他利息、LATE I和違約金等都不能再計入 p 有490的關係就通常不會有188 p 433、432的過失故意要和租賃物的毀損滅失為要件,房屋價值減損(PEL) p 103/139決:公同共有除了767外,處分以其它行為要所有人全部同意(828 iii),是固必訟。同時,依102/232決,公同共有人發現甲違建,甲租給乙使用。在主張767時,拆屋還地都只能對甲主張,但遷出則可以對甲或乙主張。179不能對乙主張 (14-4-43)。公同共有人也不能以五分之一應有部分辦理m權設定,除非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14152) p M權人主張767ii請求無權占有人拆屋還地給所有權人 (14150)或主張242(14151) p 100/90判: 人事保證契約要排除民法的規定薪資上限要在kt中有明確排除之意 (14442) p 103/584判: 自殺不會影響房屋的經濟價值(14-4-41) p 96/2292決: 509之標準可用在民事,以維法律秩序之整體性 (14-3-5) p 103/2333決,共有人主張pre rights時,其應有分不計入多數決(帆33) p 給付風險永遠存於買方(拿不到東西),價金風險在交付前屬於賣方,交付後移至買方(法條註) Follow-up (路) l 甲乙通虛依87條甲可WD,但乙轉給BN3後,BN3有三個可以讓他有效。1)甲承認 2)759-1 3)87條的但書。要注意第3路徑也是繼受取得,和第1路徑一樣都是繼受取得 (103/1727決)(路14)。87但書和善意受讓競合時,先用善意受讓。如果有善受和87但,優先適用善受。不過,87但書可在債權移轉之第三人主張有效,債權移轉沒有善受的適用。 l 103/852: 不能主張92,但可主張88(要件: 內容錯誤、表示行為錯誤,動機錯誤、無過失) l 隱名代理未遵守顯名主義,但也是代理 l 103/1360決: 有權/無權代理、表見代理要相對人主動主張(路16) l 無權代理人之責任不以過失故意為前提,但對方要無過失。依56/305例,110之時效為15年 l 79/2104例: 表見代理只有意定代理有適用,代表或法定代理則無(7) l E107: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125時效。無登記之違章,則有15年時效之適用 l E164: 767中段關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無125時效之適用 l 超過1年要書面(422),無書面視為不定期。租期20年,但租地建屋不在此限。422-1租地建屋可以做S登記 l 95/16議: 借地建屋之移轉,原地主可否主張767拆屋還地,現有人可否主張426-1? l 495=227,但不等於360,360不限於可Owe l E349、799-1、826之1 l E562: 公同共有物可用多數決處分(34-1第5項準用34-1第1項) l 田不可能設s權(e408),也不能分別去設m權,要一起設定(103#3題目出錯送分) l 876i 、838-1、425-1一起比較 l 房屋租賃原則上可以轉租,其他物租賃原則上不能轉租 l 甲464給乙、乙464給丙,如甲同意乙借給丙,占有連鎖,此時甲不能對丙主張767。但如甲未同意借給丙,則甲也不能主張767,只能請求丙將物交付給乙。(103#64) l 使用借貸和消費借貸是要物kt(102q22),寄託kt是要物(589) l 債權移轉時,m也一併移轉,不用經選m人同意(295),此為法定移轉(102q23) l 合會和人事保證為要式kt l 讓特全 (870-1),讓與、相拋、絕拋 l 定型化契約之無效: 消保法12條顯失公平等無效,民法用247-1 l Kt上的無過失責任(不可抗力,通常事變)有那些:債總只有231(d人late加重)。場所主人加重寄托責任(606-609)、634(貨物運送)、654(旅客運送: 對旅客傷害及遲到,旅客自己過失不在此限)。Tort中,消保法7、8ii,9進口商。但在7-9要提到客觀責任: 商品及服務有欠缺安全性。 l 在peL中,em沒有過失,則v人不能依184 i前向ER主張188 l 客觀上被他人所使用為其服勞務而受其監都,88/2618決。外觀上客觀上看起來是執行職務即可,42/1224例。 l 432、433、434之重大過失,分別由KT及TORT面向向承租人及同居之人檢討責任,結論都是對承租人及其同居人過失減輕。 l 租地建屋: 422-1(S登記)、426-1/2、449III、440III(欠租2年寬限期) l 甲-乙-丙-丁MODEL(甲乙先成立租賃關係,甲T給丙、乙T給丁): 使用借貸在425不能類推適用(59/2490例),但如果是租地借屋,則借貸關係可否使用在426-1,Depends。95/16議: 甲行使權利對丁時不可違反誠信原則或損害人為目的(民148)。在決議中有人討論到425-1來類推,變成租賃關係,租金再來喬。但425-1原意為土地和房屋同屬一人,只能類推適用之 l 495和360前者要OWE,後者不用。360是DW,不是NOIM,故360和227採自由競合。 l 493、494比較像DW,495是和227一瓶的可OWE。96/8議,分DEF給付(類似PEL或傷品自傷)或加害給付(絕對權損害)。495只含DEF給付,加害給付要用227II。時效的話DEF給付要照514,加害給付時效採125條的15年。 l 767II準用I的情況,在M權人,多數看法認為不能主張767第一項前段。但質權及留置權可以主張前段,因為它們二個是占有型的。 l E349影響到799-1第四項: 明知可得而知(因過失而不知),要繼受其他約定。826-1的約定或決定經登記後拘束受讓人或取得物權的人(例如甲m權給k,k受拘束)。無登記的話,則如果是特定繼受人,則用349解決(反應在826-1ii) l 甲、乙、丙3人共有,甲佔40坪使用,乙一人可以主張767返還全體,是類必訟,不是固必訟,且不用主張821,因為甲本身是共有人之一。乙、丙主張179及184時不是類必訟,只能為自己利益請求? (張p9) l 34-1第四項是債權效力是pre-rights,不是426-2的物權效力 l 實: 全體設定m權或贈與或分割(民法有其他規定)不能多數決,無土34-1的多數權適用 l 820之管理規定中有說如果有全體同意之分管契約,則不走多數決。 l 824-1第5項是說在但書下,有m權人和有另一位有金錢補償的分割人對該土地也有權利質權時,權利質權順位會大於m權。 l 公同共有的處分依34-1第5項也可以用多數決。但公同共有不像分別共有,沒有辦法處分其應有部分,沒有819第1項的適用 l 協議分割走758,裁判分割走759。協議分割在登記時發生效力,裁判分割在判決確定時發生效力。 l 824-1採不溯及主義/移轉主義,對m權人比較公平。但書是受影響。 l 882其它用益物權可做m權,但依853,不動產役權是從權利依附在需役地,不能成為m權之標的。 l 處理m權的方法: 873、878(屆期時再談方法)、873-1(設定m權時就講好,不用登記就要效 l 併拍: 877第一項(LMB),沒有877I可以會有425-1的問題。866為用B設定M,如果後在B上又蓋B1,適用877規定,唯B1有獨立性的話,不為效力所及。 l 866II: M在S/R前,拍賣L時可以除去S/R/464 l 877-1和862是B設M,877I和877II是拿L去設M l 877-1以前用862從權利解。但現今用877-1將B座落在L之必要S/R一起併拍,比較好拍,但不能優先受償。(B和L不同人,相同的就用876處理) l 複數擔保: 748(多G人保一債)、875-875-4(多M保一債)、879第二項第三項(G和M之負擔)。749和879,G和M向D人拿錢 l HM: 準用881-17準用861I,利息、違約金,LATE INT都包括,實行M費用 l HM: 債權最高限額說: 881-2第2項: 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IM費用 l 實行M費用在M中(861I),但不計入HM(881-2第二項) l 第二階段: 確定,第三階段變更(881-13) l 二個層次的問題:HM之擔保債權(861 II+881-14)VS那些受HM之限制(債權最高限額說: 不含IM費用以及確定階段後的新本金債權) l 103/1981: 預約的NOIM內容為本約可獲得利益,但不包括準備材料之成本(路18) l 認性定和解和創設性和解(原告不得再請求慰撫金) l 426-2優先承買權要通知,但如不通知,權利人也不是無限期不失效 l 優先承買權僅及於士地座落之那一部。房屋即使是違章,也不妨礙士地所有人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l 102/1591決: 甲和乙KT解決,乙將土地給丙,依183,甲對丙主張返還。但乙是惡意的,是本案事實。甲可否對丙主張183? G2說可以,甲更可憐,丙更可惡。但G3說不行,不能類推適推,直接用182 II即可,法律有規定,不用類推。甲可對乙主張,沒有不保護到的問題。 l 好意施惠不是KT,當事人不受kt約束,就不是 l 188: 損益同歸(擴張活動範圍),ER較有錢(以免求償無助),內在關連(事先可預見EE風險)、行為外觀(從V角度看是職務關連行為),103/1114決將這些觀念全部混在一起。 l 消7: V要主張因果關係,但191-3是推定,不同。 l 借名單位: 借名人及出名人。出名人賣給丙,有權處分 (103/1518) l 103/2241: 事實上處分權人不得直接主張767 (?) l 103/880決: 違反特留分的扣減權(路37)時效類推適用1146 黑本筆記 y 給付義務群(12467): 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給付義務。後二者依誠信原則。從給付義務違反可能可以主張264或是解除(254、259) y 224的注意義務依本人的注意義務程度定之。本人的義務是抽輕,履輔人就是抽輕。和本人對履輔人的監督無關 y 在利益N3KT中,甲和乙定約,乙對丙給付,丙對乙可主張AD或另行交付無DEF之物。學說並認為甲和乙要解約要取得丙之同意。而怪的是甲和乙解約時,丙不負回復原狀的義務 y (路25),可以用182ii時,就不要用183。乙惡意無原因受領,給wife,wife給晚輩,甲不用跟晚輩追,直接跟乙要,因為是惡意。 y 甲有30m的房子,分別有三個順位的m權,乙(1200)、丙(800)、丁(1000)。甲丙之間有873-1kt,丙實行後,要先給乙1200萬,扣掉自己的800萬,要還甲1000萬。甲丙之間的清算債權,丁因後順位,依塗消主義,m權消失,轉成甲對丙的清算債權當成權利質權 (12349) y 甲有298的表見讓與給丁,則乙對丁清償有效,可以對抗甲 y 房地同屬一人,後易主的相關條文: 425-1(R)、876/838-1(S)、924-1(R) y 代理人和相對人的行為限於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和不法行為不屬之)。意思表示有無DEF看的是該2人,但民法105但書有例外規定 y 要物KT的種類有: 使用借貸、押租金、寄托訂金,新債清償、代物清償。要式KT,人事保證。 y 送交、往取、赴償之債的比較,以及時間、空間、清償地 y 擔保讓與/擔保信託的題目(設定人為債務人,還錢的話不動產給D人,不還錢則不動產歸C人),假買賣,真擔保。348可能為87I,但可轉換成87II。D人的債權人亦可用242代D人主張C人依767返還不動產登記回D人(或代位主張主張179?),但不能主張D人有184,因為擔保讓與沒有詐害債權的意思。 EX255 y 242如果是金錢請求,需以D人無資力或有此可能為要件(101/1157決,EX236)。另要注意和EX257時242主張內容之不同,一個是返還錢給D人,由C人代領,一個是將不動產反還給D人 TORT y V人和EE依188之AD部分和解時,未和解的金額也不能跟ER主張。因為依188,EE的內部分擔是100% y 196之ad為金錢差額補價,但仍可選擇適用213-215的回復原狀(張律5-150) y 用詐欺侵害他人的表意自由是屬184第一項前段 (12465) NOIM之一般原則 y 給付義務群: 主給付、從給付(獨立附隨義務),附隨給付(固有利益,誠信原則,違反不能行使264) (路60)(12467) y 如果雙方都可OWE,則C人可主張226,D人可主張267,但C人不可主張256之解除契約。D人也可以主張217過失相抵(90/1230決、張律6-53) y 不可OWE雙方,如C人要主張225II,則C人也要對待給付。或是直接用傳統的225I+266I y 可OWE D人,則226+256+260,或225II 。可owe c人,則d人準用225i,並可主張267(張律6-83) y 不完全給付可以補正,則付late責任,不能補正,才是給付不能。104/815決採區分說 y Ad的一般性規定在民213-218-1,體系是放在「債的標的」(張律5-139) y 違約金分成不履行違約金以及懲罰性違約金 (12352) y 266II準用179,為法律效果的準用 y 解除權可以是意定或法定,但不管如何,259的互負返還義務都沒變。 y 利益N3人在原KT解除時,不用負179返還已受領的標的物給D人的義務,因為其和要約人有對價關係,其KT仍為有效 (EX237) 租賃 y 甲租給乙,乙是AUNT,給姪兒住,桎兒的法代是他媽媽,姪兒在房子裡自殺,對不對違背善良風俗,法定代理人和承租人有責任?房子賣相變差,是PEL。G3: 自殺不構成故意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不構成184第一項後段,免賠,也沒有432/433的違反。 y 乙如果蓋違章,然候轉給丁,丁能類推425-1主張其lease權嗎?學主張類推426-1,實務則用425-1 file:///C:/Users/asus/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 46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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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y 170非118,無權代理沒有善意受讓的適用。170的ad包含相對人預期會成交,對物之已訂kt之轉賣利益 (12147) 買賣 y 買受人明知有def,賣方無責任。買受人依356要從速檢查,以便主張365 y 出賣他人之物產生353的DEF,不用可OWE,要負AD,有226的效果 y 危險移轉前,有def,買受人可以提前主張264 y 89/1085及88/149決,都說買受人的359解約權可以動用264。但在77/7中,只有360、364可以主張264,359之解/減不行 (張律11-38) y 學者認為365的短期時效應也要適用於360,但77/7採自由競合。77/7對227及360也採自由競合說 y 不動產交付後移轉前地震損了,買方仍要付錢 y 434的失火責任降低,對LE而言其TORT責任也跟著降低 y 353的權利DW不用可OWE 承纜 y 83/3265判明文化在495第2項,且不以OWE為限 y 如果是227II之時效,屬人的走197之2/10Y時效,物的損失則走125的15年。如果是227I的DEF時效,則要注意498-500以及514的短期時效(96/8) y 495的第1項和第2項可以同時主張? (13448) 保證 y 乙是人保又是物保,G3採人保吸收物保,G2採群團分擔,讓乙的負擔最重,學說則將G人和M人和其他M人一起算,對G人比較好 y 756-2的立法理由認為人事保證人僅負補充責任,不能在kt中要求保證人負連帶責任,連保對約定可能違反民71而nil(12265) 委任 y 借名登記是借出人和出名人。出名人是惡意,也是有權處分 物權 y 759-1第1項的登記人除了真正權利人或直接前手外,可以對抗任何N3(103/323決、101/1828決) y A無權佔有B土地建H屋,H屋被C佔有,B不能對C主張179,因為無直接因果關係(13369) y 繼承的違章建築也要一起分割,民831的「其他財產權」準用分割的規定(824) y 共有人時效取得地上權,在e451,違章取得地上權,在e291 y 819第二項要適用土地法34-1的多數決,但在分割、贈與、M權上不適用之 y 820分管契約的TERm要全體所有人同意 y M權擔保的範圍如果是約定利息,要登記,法定利息則不用登記。 y M權的成立從屬性(103/1679決,路145)、移轉從屬性,以及消滅從屬性,物上代位性 y 866第二項的除去S權或R權,依職權或聲請皆可(98台抗911裁) y 876要房地同屬一人才有適用(98/478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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