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2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合夥成立的時點認定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2-1 15:15: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1 15:24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70 號民事判決

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固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惟其採證、認事如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有悖,即難謂非違背法令,當事人自得援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又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為民法第667條第1項所明定。是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查上訴人係由詹秀惠等3人所成立之合夥,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且詹秀惠等3人於97年3月17日簽立系爭合夥契約,約定出資比例及共同經營補習事業,並推舉詹秀惠為合夥代表人,亦有系爭合夥契約可稽(見原審更一卷二第237頁),似見上訴人於97年3月17日即已成立。果爾,能否僅以上訴人於同年6月16日辦理補習班立案設立,遽謂被上訴人於同年5月23日借貸300萬元之對象不可能為上訴人?自滋疑義。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3:17 , Processed in 0.02062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