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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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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g2,才發現lee在g1未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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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11 18:42: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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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 xjaCs4xT%2bHYr5w%3d


被    上訴人於107年1月12日收受該裁定(見本院卷第31頁送達證    書),然經相當時日,逾期迄未繳納(見本院卷第387至395    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原審法院答詢表),其雖另提起附    帶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7年4月30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188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見本院卷第    261至262頁),被上訴人亦已於107年5月14日收受該裁定(    見本院卷第263頁、第265頁送達證書、二橋所受理訴訟文書    寄存紀錄簿),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不符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自不    合法。原審就上訴人敗訴部分,原應裁定駁回被上訴人之訴    ,其誤認為合法,從實體上判決被上訴人勝訴,自有未合(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08號判決要旨參照),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    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原審本應以裁定駁    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訴,現既係以判決為之,本院即應以判    決駁回,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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