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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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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8-9 09:57: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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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8-9 10:20 編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民專上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
    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對於
    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第19條分
    別定有明文。職是,智慧財產第一審民事事件並非由智慧財
    產及商業法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管轄之性質,雖得由普通
    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受理。查本件兩造於民國100 年9 月4
    日簽訂技術移轉暨專利授權契約(下稱系爭專利授權書,原
    審原證1 ),因系爭專利授權書所生之專利權報酬爭議事件
    ,為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依法自有專屬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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