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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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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和損害也要有通常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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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30 22:38 編輯

允泰為建設公司
益盛為營造商
興國為保全公司(母公司為允泰)


EE受僱於興國,巡視工地於坐電梯,機廂未到位,掉入B2,造成職業災害


而此「搭    乘電梯應注意機廂有無在裡面」之安全注意事項,應屬一般    人通常應有之注意義務,與是否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並無必然關係,參以林芳震自102年3月1日起即已任職被    告國興公司擔任保全員一職,至系爭職災發生為止,已經任    職2年餘,並非初任保全工作者或毫無工作經驗者,自應認    定其應具有此通常人應有之搭乘電梯注意能力。換言之,縱    使被告國興公司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勞工    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而推定具有過失,但此項過失與損害結果(林芳震搭乘電梯受傷)之發生,亦無法認定具有通    常因果關係存在。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國興公司、益盛公司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法無據,無法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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