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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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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的注意義務及共同侵權行為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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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6-1-12 19:59: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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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侵權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若其中有人無故意過失,或無不法侵害行為,則其人非侵權行為人,自不須與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而言,無論行為人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如當事人間為不相識之陌生人)之情形下,行為人對於他人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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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6-1-12 20:00:20 | 只看該作者
綜合上述可知,陳鏘輝於110年10月15日開始承租系爭房屋後,已經營五村餐廳1年,承租當時早已發現前一手留下來的軌道燈及吊扇等電源配線,並無裝設於PVC管內保護,其於112年3月8日新拉的電源線,是採電纜線施工,亦無裝設於PVC管內保護,電線平常暴露在外,自有遭老鼠等動物啃咬之風險,而系爭房屋亦常有老鼠出沒,才設有捕鼠籠,惟竟未經過詳細評估,自行委請其所謂合格之水電師傅,再加裝2臺分離式冷氣機及新增電源線路拉線,已增加系爭房屋之用電量,且於廚房內擺放數條抹布、塑膠袋、紙碗、紙箱、寶特瓶等易燃物,竟仍不自覺危險,以致於系爭火災發生前,於陳鏘輝離開僅數十分鐘情形下,不管係因用電量大增而發生廚房電線短路,或因老鼠啃咬造成廚房電線短路,皆因此電氣因素而引燃火源,再因廚房內擺設多樣易然物品,造成火勢擴大,以致陳鏘輝其後返回時已無法自行滅火,此核與案發現場附近所留監視器翻拍照片可知,於火災當日監視器時間21時6分34秒,陳鏘輝外出時,電燈點亮,並無任何火、煙情形,而於監視器時間21時36分40秒,己發生疑似「短路」閃光情形,電燈點亮,尚無任何火、煙情形,惟於監視器時間21時39分時,小火煱區已充滿黑色濃煙,且電燈已熄滅(見原審外放卷第104、105頁照片)相符,足證陳鏘輝確有使用人未盡到使用注意義務之情形甚明,其所辯已盡到使用人注意義務之詞自無足採信,本件亦無訊問證人李瑞源,或等待刑事案件審理結果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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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6-1-12 20:12:30 | 只看該作者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17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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