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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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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員核貸過程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損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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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6-1-11 11:54: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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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按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除不動產價值鑑估影響貸款債務之未來獲償性外,因借款人於擔保之不動產價值不足清償借款債務時,仍須就該不足部分負擔終局清償之責,是借款人有無借款真意及其償債資力良窳等,自亦屬影響銀行放款與否之重要因素。而非經營、管理層級之銀行職員承辦放款業務,在其業務範圍內,係受託為銀行處理事務之人,無論其係獨立、輔佐或有無最終決定權限,亦不論其係自始或事中參與處理,如有未遵循銀行就相關職務執行所訂之工作規則者,即難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屬不完全之勞務給付,倘因此致銀行受有損害,即應負擔損害賠償之責。至該不完全之給付,與銀行所受損害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應以該給付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即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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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6-1-11 11:58:46 | 只看該作者
本件大眾銀行為達職能分工與內部牽制目的,就辦理房屋貸款作業,區分系爭貸款流程等7階段。惟原審先認定被上訴人已確實踐行貸款相關作業流程,復謂縱被上訴人有未翔實查核或自非申貸者本人收受虛偽證明文件等情事,亦與上訴人所受損害無相當因果關係,就被上訴人關於其業務執行有無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乙節,先後論述不一,已有判決理由矛盾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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