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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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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因果關係、聚合因果關係、擇一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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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12-22 21:00: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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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12-22 21:03 編輯

果爾,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大量買進選擇權避險成本因而產生避險交易損失,與伊等遲延採取適當避險措施間無因果關係等語(見原審本院卷255頁、原審被告陳錦峰卷257頁、原審被告陳沛卷157頁、原審被告張志營卷145頁),是否全無足取,尚滋疑義,亟需進一步釐清。究竟本件被上訴人損害結果之發生是否具有多數原因事實存在?被上訴人董事長指示短期大量買入市價臺指選擇權後,是否無視大盤指數於109年4月中旬(系爭權證多數到期日前)已大幅回升(見原審被告陳錦峰卷258頁),系爭權證發生履約損失之風險極低,對於價值與大盤指數亦呈現反向連動之臺指選擇權避險部位,長達2個月均未隨大盤指數之大幅回升而調節、減倉,任由臺指選擇權於到期日價值歸0(見商調字卷209頁),與上訴人遲延採取適當避險措施,是否同為損害發生原因而具備共同因果關係(單一原因事實雖不致發生損害,然多數原因事實相結合或累積即足生損害)、聚合(競合)因果關係(個別原因事實均足單獨發生損害)或擇一因果關係(僅其中單一原因事實造成損害),亦待進一步研求。原審未遑推闡明晰,逕以上訴人怠於採取適當避險與被上訴人所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並有疏略。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94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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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5-12-22 21:00:55 | 只看該作者
損害賠償範圍應視債務人之行為與債權人所受損害間有無直接、相當因果關係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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