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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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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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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1 16:47: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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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損害賠償,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
倘無損害,即不發生賠償問題。系爭災變發生後,林肯公司、霖
肯公司及原臺北縣政府支出4,653萬6,640元進行大地補強工程,
新北市政府支出1,658萬7,549元進行「汐止區北港溪(林肯大郡
第4區籃球場處)災修工程(第9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
灣銀行武昌分行、南港分行、臺灣土地銀行中和分行、第一商業
銀行建成分行對部分被上訴人減免系爭房地之房貸本息,為原審
認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所受損害是否全未獲填補,其是否
仍受有損害及其數額,即攸關上訴人所負賠償責任之範圍,自應
究明。原審未詳查審認,遽為判決,並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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