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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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一方多數人之間的內部權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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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被告林育政雖又辯稱系爭1040、1041地號土地最後分割結
      果,影響被告各自分得土地之實際價值,引發被告間就分
      配建物方式之爭議,嚴重侵害其之經濟上利益等語。本院
      審酌暫不論系爭合建契約業就甲乙雙方分配建物比例有所
      約定,且各筆建築基地最終將再行合併以建築房屋(系爭
      合建契約第5條、第11條參照),甲乙雙方間、甲方內部
      間之權利狀態基礎,似無因系爭1040、1041地號土地合併
      分割結果而有所變動,縱令被告林育政所辯屬實,然被告
      二人既同意同列系爭合建契約之甲方,立於同一方契約當
      事人之地位,復未於系爭合建契約約明其等內部權義關係
      並賦予特定法律效果,則被告林育政自無執其與被告林育
      賢間之爭議,以為解除系爭合建契約之正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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