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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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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與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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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上字第 356 號民事判決


按,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
    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
    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民法第78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洪淑惠所有之系爭280地號土地,於重測前地號為○○○
    段45之13地號土地,且分割自同區段45之4地號土地(即重
    測後之系爭282地號土地),故系爭280地號土地雖屬袋地,
    依前揭三㈠不爭執事項說明,原應依民法第789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得通行系爭282地號土地,惟洪淑惠委由熊東海與
    上訴人簽立系爭同意書,約定系爭280地號土地通行系爭274
    、276地號土地,以附圖編號A所示之系爭供通行土地道路
    ,供被上訴人或其經營之系爭餐廳對外通行之用,堪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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