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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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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懲罰性違約金算在184條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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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13 11:43: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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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3 11:4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453 號民事判決


詎姚姵怡於108年4月間將系爭房地另行出賣他人,顯係可歸責致系爭買賣契約給付不能,伊自得依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姚姵怡返還系爭價金及賠償支出居間報酬之損害14萬元,另依系爭買賣契約第10條第3項約定,請求姚姵怡給付系爭價金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共214萬元。又宅通公司、郭維鴻亦與姚姵怡共同將系爭房地出賣他人,故意侵害伊之財產權,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宅通公司、郭維鴻賠償伊所受之損害214萬元等語。並聲明:㈠姚姵怡等3人應給付伊214萬元(業經闡明,張莫南仍為此聲明,見本院卷第311至312頁)。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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