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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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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可以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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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10 23:12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975 號民事判決


李陳閔、陳水木於38年間向原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李烏車取得
    系爭土地上權利範圍各為24坪710 即81.69 平方公尺、21坪
    333 即70.52 平方公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設定登
    記,李陳閔之地上權嗣由李阿屘繼承,李阿屘乃於79年間將
    該地上權以臺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收件年期79年收件字號重
    登字第002568號(即附表編號1 ,下稱系爭A地上權)讓與
    被告洪錦坤;陳水木之地上權則由陳森藤繼承,陳森藤於79
    年間將該地上權以臺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收件年期79年收件
    字號重登字第022576號(即附表編號2 ,下稱系爭B地上權
    )讓與被告洪柏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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