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17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土地法103條不排除當事人以特約解約

[複製鏈接]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9-6 21:07: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6 21:13 編輯

土地法第103 條之規定,並非禁止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契約附有解除條件,或為保留解除權或終止權之特約,自不排除民法所定解除條件成就或保留解除權或終止權特約之    效果(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636號判例意旨、90年度台上    字第107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土地法第103 條之規定旨在    保障承租人租地建屋之基地不致任意遭出租人收回,但並不排除契約當事人間附有解除條件、或為保留解除權或終止權之特別約定,以謀求承租人之保護與契約自治間最大調和。

TPE 105訴2514決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2 19:33 , Processed in 0.02152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