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67|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表現證明

[複製鏈接]

37

主題

91

帖子

507

積分

管理員

Rank: 9Rank: 9Rank: 9

積分
50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9-3 18:43: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關於財產
    權之登記,係主管機關適用登記法令而辦理者,依高度蓋然
    性之經驗法則,其完成登記之內容通常可推認為真實,即所
    謂表現證明,故否認登記內容所示權利之人,應主張並證明
    該項登記內容係由於其他原因事實所作成,以排除上開經驗
    法則之適用

YL 105訴370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3
沙發
發表於 2017-9-5 18:33:2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5 19:46 編輯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
    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758 條、第759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
    文。系爭房屋於74年7 月17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原告所
    有等情,有系爭房屋及其基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至第15頁),準此,關於土地登
    記,係主管機關適用相關土地登記法令而辦理者,依高度蓋
    然性之經驗法則,其完成登記之內容通常可推認為真實,即
    所謂表現證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87 號判決意旨
    參照),則系爭房屋既登記為原告所有,堪認原告依法已取
    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甚明。
tpe 105訴112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4 10:38 , Processed in 0.01879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