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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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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7-7 20:45 編輯

又大樓頂樓平臺為建築物
    之主要結構,係供作逃生避難之用,以維護建築之安全與外
    觀,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應由全體住
    戶共同使用,自係大樓各區分所有人之共有部分,縱未經登
    記,仍不失其共有之性質(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229號
    、84年度台上字第268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區分所有建物所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逕就應屬共有部分
    之共有物全部或一部為排他性之占有使用收益,縱其他共有
    人前未曾提出異議或訴請排除,或因其法律知識不足,或因
    鄰居情誼關係而隱忍未發等等,原因不一而足,如占有之共
    有人未能舉證證明確為有權占有,自難僅因其他公有人單純
    之沈默,即認已為默示同意而成立協議


綜上所述,原告紅寶石管委會依公寓條例第9 條第2 項、第
    4 項,及原告林作彰依民法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第
    82 1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擴建如土地複丈成果圖所
    示A 、B 、C 、D 部分之增建物拆除,並將此部分占用之系
    爭頂樓平臺返還全體共有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均
    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
    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tpe 105訴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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