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2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共有的一般問題

[複製鏈接]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7-7 20:36: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7-7 20:45 編輯

又大樓頂樓平臺為建築物
    之主要結構,係供作逃生避難之用,以維護建築之安全與外
    觀,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應由全體住
    戶共同使用,自係大樓各區分所有人之共有部分,縱未經登
    記,仍不失其共有之性質(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229號
    、84年度台上字第268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區分所有建物所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逕就應屬共有部分
    之共有物全部或一部為排他性之占有使用收益,縱其他共有
    人前未曾提出異議或訴請排除,或因其法律知識不足,或因
    鄰居情誼關係而隱忍未發等等,原因不一而足,如占有之共
    有人未能舉證證明確為有權占有,自難僅因其他公有人單純
    之沈默,即認已為默示同意而成立協議


綜上所述,原告紅寶石管委會依公寓條例第9 條第2 項、第
    4 項,及原告林作彰依民法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第
    82 1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擴建如土地複丈成果圖所
    示A 、B 、C 、D 部分之增建物拆除,並將此部分占用之系
    爭頂樓平臺返還全體共有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均
    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
    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tpe 105訴2541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2 22:51 , Processed in 0.02289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