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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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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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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6 14:37: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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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系爭停車位為法定停車位,需與
    系爭停車位所在之系爭大樓專有部份併為登記、不得單獨為
    所有權登記,而被告許椿祥於系爭大樓又無專有部分之建物
    ,陳逢茂遂依被告許樁祥指示,將系爭停車位登記於許美秋
    所有、座落於系爭土地、門牌號碼臺北市○○街00號4樓之1
    房屋之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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