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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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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的宣判及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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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6-6 21:47 編輯

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
    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
    號、第331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認被告2人上開犯行明確,適用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規定,並審酌被告2人所為已破壞國家金融交易秩序,損及期貨投資顧問事業之專業性,其等均無前科、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期間、分工、犯罪所得數額,以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龍建勳有期徒刑5月、被告陳韋丞有期徒刑6月,尚無輕重失衡之情形。檢察官上訴意旨指謫原判決量刑過輕云云,尚非可採,應予駁回。
  ㈡查被告2人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之前案紀錄表2紙在卷可參,其等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犯行,並分別繳回犯罪所得(詳前述沒收部分),堪認被告2人尚有悔過彌補之誠意。因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日後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被告2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皆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77%2c2023032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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