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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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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非法律上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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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1-30 21:52: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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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1-30 21:5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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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查,本院前次發回意旨係指示原審就被上訴人是否不能返還系爭股票,予以釐清,此非法律上之判斷,原審本於調查採證、取捨證據而為上開認定,並無違背民事訴訟法第478條第4項規定。上訴人就此所為指摘,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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