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97|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裁定前

  [複製鏈接]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3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20 16:41: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20 16:43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829 號民事判決

按法院就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為裁定前,基於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獨立與程序主體性,以保障其身心健全發展,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第10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7條第2項規定自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34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1-20 16:41:53 | 只看該作者
是法院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因未成年子女為承受裁判結果之主體,無論法院所進行之程序或裁判之結果,均應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只須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能力,客觀上亦有向法院表達意見之可能,法院即應使其有表達之機會(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34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4-1-20 16:42:45 | 只看該作者
查○○○等2人迄原法院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時均已年滿7歲,意見陳述書雖記載○○○心理非常壓抑,為考量其身心成長,不建議其出庭,但○○○亦表達若需要仍勉強可以出庭,○○○則表示隨時都可以出庭等語(見原審卷第217頁),○○○等2人似非無表達意見之能力及意願,原法院未詳查○○○等2人有無向法院表達意見之能力及可能,而以適當方式使其等有向法院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僅憑訪視報告及意見陳述書之內容,逕酌定對其等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被上訴人任之,未充分保障其等之程序主體權,並有違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自有可議,應予廢棄,則關於會面交往及給付扶養費部分,即屬無可維持,應併予廢棄發回。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8 01:16 , Processed in 0.02507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