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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及27條關於退休前死亡的有權領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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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6 19:1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213號



按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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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16 19:18:59 | 只看該作者
按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已具領張玉鳳之勞工退休金遺屬給付231,625元,並於103年1月22日匯入上訴人斗六農會帳戶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兩造不爭執事項㈨)。又張玉鳳死亡時並無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1項前4款順位之遺屬,上訴人及甲○○為該條項第5款順位之遺屬,依同條例第26條第1項及第27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及甲○○應共同具領張玉鳳之勞工退休金遺屬給付,或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該遺屬給付,亦即應由上訴人及甲○○各取得2分之1之金額,則上訴人單獨具領上開遺屬給付231,625元後,仍應將其中2分之1之金額分配予甲○○,此部分權利於甲○○死亡後,即為其遺產,而由被上訴人繼承取得,因此上訴人取得上開遺屬給付逾2分之1金額部分,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被上訴人受有該部分損害之不當得利,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此部分金額,亦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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